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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734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2.01.21阅读次数:5961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734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1.(单选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建立起了以________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均实现了有法可依。

A.最高人民法院

B.中国共产党

C.法律

D.宪法

【答案】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故正确答案为D。

2.(单选题)甲、乙两镇分别位于某市的两个区。因一块林地的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定林地属于甲镇,乙镇不服裁定,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林地归属于乙镇。甲镇不服复议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镇所在的区人民法院

B.乙镇所在的区人法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和B项:甲镇所在区和乙镇所在区是不动产争议地,但该案被告为省政府,因此甲镇和乙镇所在的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C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甲镇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省政府,所以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项:《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案并未达到重大、复杂的程度,不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答案选C。

3.(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的防卫

B.法制优于法治

C.正当防卫必须是口头警告后实施的行为

D.法治等同于法制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说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而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治内涵是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而法制内涵则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而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而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因此,法治优于法制,而不是法制优于法治,也不是法治等同于法制。

C项说法错误。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法律中并没有要求口头警告后才能实施。

本题答案选A。

4.(单选题)张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其商业用房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A.朝阳区法院

B.西城区法院

C.东城区法院

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商品房位于朝阳区,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为A。

5.(单选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申诉

B.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C.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D.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刑事判决的复查,以一次为限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而非侦查监督部门。

B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而言。

C项正确。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D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D项中“以一次为限”说法过于绝对。

本题(正确的)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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