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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885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2.06.21阅读次数:8030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885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1.(单选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    )负责。

A.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体

B.中共中央政治局

C.中共中央委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答案】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故正确答案为D。

【背景扩充】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实行主席负责制,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共中央委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选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2.(单选题)根据我国的法律效力层次,下列法律中效力最高的是: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政府规章

D.自治条例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综上,ABCD四个选项中法律中效力最高的是A项“行政法规”。本题答案选A。

【背景扩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单选题)与杨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男以个人名义从甘某处借款10万元,该借款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是:

A.李男花钱一向大手大脚,甘某明知杨女不同意情况下还借款

B.李男向甘某所借款项,系李男在赌场赌博时向赢家甘某所借

C.甘某明知李男与杨女订立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仍借款

D.杨女有能够证明甘某与李男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电话录音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情形能视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甘某命制杨女不同意不表示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约定为个人债务。

B项情形不能视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李男向甘某所借款项,系李男在赌场赌博时向赢家甘某所借,该借款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C项情形不能视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甘某明知李男与杨女订立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仍借款,该借款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D项情形不能视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杨女有能够证明甘某与李男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电话录音,该借款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题答案选A。

4.(单选题)某县委办公室主任吴某,吩咐其下属孙某,利用举办会议的机会,通过虚开发票冒领会议经费44860元。孙某自己留下9860元,将其余的35000元交给吴某,吴某据为己有。此事被监察部门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吴某涉嫌的罪名是: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受贿罪

D.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吴某作为县委办公室的公务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属于贪污。

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吴某并没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D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并没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本题答案选A。

5.(单选题)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  )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答案】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B项正确,属于司法活动的公开性,体现了司法公正。C项正确,这是司法程序的参与性体现,属于司法公正。D项错误,该检察院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有关工作与司法公正无关。

本题答案选D。

【背景知识】

根据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②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如法官的中立性。③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例如,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正。④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⑤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⑥司法结果的正确性。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处理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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