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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896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2.07.02阅读次数:5851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896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1.(单选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下列何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A.受害者

B.第三人

C.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

D.受害者和第三人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题答案选C。

【背景扩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中没有涉及民事归责原则,即没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依旧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受害者是指受伤害的一方,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无关。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无关。

2.(单选题)我国对作品实行(  )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A.实际履行

B.协作履行

C.自动保护

D.先申请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自动保护原则。

正确答案为C。

3.(单选题)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B项: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C项: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D项: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题干中,甲明知丙分食乙有毒的饭菜会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没有阻止丙。对于丙的死亡,甲属于间接故意。正确答案为C。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S省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接G省乙公司X市经销部举报称,X市甲公司在600余箱假冒其所生产的“乙牌”瓷砖,质监局当天下午派执法人员到甲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甲公司正在加工处理“乙牌”瓷砖。经现场陪同人员乙公司X是经销部销售经理王某初步鉴定,该批瓷砖在包装上与乙公司产品存在差异,应为假冒。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以甲公司该批瓷砖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当场对该批瓷砖进行了扣押,并现场向甲公司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后经调查,甲公司的“乙牌”瓷砖确系真品,系甲公司直接从乙公司购买,而乙公司X市经销部系“乙牌”瓷砖在S省唯一总代理,该经销部未曾向甲公司销售过“乙牌”瓷砖,其在未做认真调查的情况下认为甲公司的“乙牌”瓷砖为假冒,故而报案。质监局根据后来查实的事实证据,做出了《质量技术监督解除扣押决定书》。

4.(不定项选择题)X市质监局查封甲公司的“乙牌”瓷砖时,应当________。

A.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告知甲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C.听取甲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D.制作现场笔录

【答案】ABC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A项符合规定之(二);B项符合规定之(五);C项符合规定之(六);D项符合规定之(七)。

答案选项为ABCD。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某工商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本辖区内的甲公司未按时接受年度检验,遂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限其在2个月内接受年度检验。此后,该公司前去申请年检。但是,依据该市工商局的内部规定,迟后年检的,在提交年检文件时,必须提交该公司迟后年检的情况说明,并保证次年按时年检,否则不予年检。甲公司未提交上述文件,年检申请被拒绝。甲公司在此后2个月没有再次申请年检。某工商局遂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甲公司听证权利。

5.(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

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A.企业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

B.企业认为某工商局的文件不合法

C.某国家机关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

D.企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为不服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中,“企业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规定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项中,“企业认为某工商局的文件不合法”属于行政复议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C项中,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五)免职;”“某国家机关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D项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最终裁决”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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